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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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取贷款罪就是指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掩盖真实信息等欺骗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那里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或面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其关键构成因素包括:用欺骗手段、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目标、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内容

一、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内容

骗取贷款罪系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从而致使该等金融机构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犯罪活动。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通常情况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性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采用欺诈手段可能会诱导金融机构产生错误判断并最终向其发放贷款,但是主观上并不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不当利益。

3.侵犯对象: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利益。

4.客观表现:

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了贷款,并且导致这些金融机构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出现了其他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导致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面临其他严重情形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包括:采取欺骗行为、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对象、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此罪不仅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也扰乱金融秩序,应依法严惩。

二、骗取贷款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欺诈获取贷款行为倘若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既遂形态,则将面临以下的严厉惩罚与量刑标准: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同时附加罚款。

对于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应当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且仍然保持罚款的惩戒力度。

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情形,将会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经济惩罚,此外还针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照样依据上述的原则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导致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面临其他严重情形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包括:采取欺骗行为、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对象、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此罪不仅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也扰乱金融秩序,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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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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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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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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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职工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指企业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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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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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什么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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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什么是共同犯罪
受贿罪的构成形式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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