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负责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尽管债务人为其自身相关事务依然负有部分责任,但是却必须严格遵守破产法律法规以及接受破产管理人员的严密监管。作为破产债务人,他们必须全力配合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务必准确无误地提供与之有关的各类财务数据信息和资产情况等等。当然了,这其中破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肩负重任,全权负责管理和处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事宜,同时还需严密监控破产清算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需遵守法律,接受破产管理监管,配合程序并提供准确财务数据和资产情况。破产管理人员至关重要,负责管理和处理债务人财产,确保清算程序依法合规进行。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中债务清偿抵销的具体执行过程是:
假如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持有对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着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或清理人进行主张,请求进行债务清偿抵销。
然而,需额外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债务清偿抵销的:
首先,在破产申请获准后,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从他人手中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
其次,假如某个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仍然对该债务人背负债务;
但若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所发生的特殊情况导致债权人不得不背负相应债务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次,如果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后,仍然进行了获得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同样地,若其他债务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发生的特殊情况才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也不应受到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破产法领域当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无法按时偿还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且其全部可用来偿债之财产计算后仍显不足,抑或是根本缺少资力来偿还全部贷款债务;其次便是依据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递交破产申请,或者由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接受严格的监管与处理,以确保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及的“破产债务人”,更多地是针对那些企业法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交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他们也拥有一些特定的权益,例如有权对破产裁决提出异议。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需遵守法律,接受破产管理监管,配合程序并提供准确财务数据和资产情况。破产管理人员至关重要,负责管理和处理债务人财产,确保清算程序依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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