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分居期间提出离婚事宜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遵照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量到夫妻各自对于家庭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以及财产的具体来源情况,同时也不能忽视双方的经济现状等多方面因素。倘若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那么便可依据协商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财产分配。但是,若是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在协商阶段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此时我们就需要寻求法律途径,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作出裁决的过程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通常会以平均分配作为主要原则;
然而,当出现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恶劣行为时,法院将会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减少其应得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分居期间提出离婚,财产应平等分割,但会考虑双方贡献、财产来源和经济状况。如双方达成协议,则按协商结果分配;否则,需通过法院裁决,通常以平均分配为原则。若一方有隐瞒财产等行为,法院将采取惩罚措施。
二、分居离婚的证明怎么提供呢
关于因分居而提出离婚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的书面离婚分居协议;
2、由某一方作为发件人向另一方递送的正式分居文件,该文件应以速递方式发送,并在附注中明确注明分居事宜,同时留存好相关速递收据,自发出日起至提起离婚诉讼这段时间便视为双方分居期间;
3、由唯一一方作为签署方所签定的租赁公寓合同;
4、包括夫妇间往来信函在内的相关证据,这些都可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情感不和及分居的真实情况;
5、由分居方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书,相较于普通证人证言,这种证书的权威性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关于分居离婚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因感情不和导致累计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情况。在此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关键要素需要得到把握:首先,分居的根本原因必须明确为感情上出现矛盾,而非由于职业发展、教育深造等客观因素所引发的暂时性分离;其次,分居的持续时间须累计达到两年之久,并且要求该分居行为保持连续性,不允许发生间断性的状况。此外,这种分居状态还应表现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均未履行作为夫妻应尽的义务。在实践操作中,提出分居离婚诉求的一方有责任承担起举证责任,例如通过提供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租赁房屋的相关合同以及第三方证人的证词等多种方式来证实分居的真实性及其背后的感情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法院仍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决。
夫妻分居期间提出离婚,财产应平等分割,但会考虑双方贡献、财产来源和经济状况。如双方达成协议,则按协商结果分配;否则,需通过法院裁决,通常以平均分配为原则。若一方有隐瞒财产等行为,法院将采取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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