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追诉什么
所谓人民检察院的追诉,即是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决定。这类追诉的对象,往往指向那些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人员,然而他们可能并未面临公诉的指控,或者已经超过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期限,却因存在某些特定情况需要追加追诉的人员。其最终目的,在于捍卫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确保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执行人民检察院追诉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举例来说,只有当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罪行时,才能启动追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的追诉是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象包括未受公诉指控或超过追诉期限但需追加追诉的人员。目的是捍卫法律权威和公正,确保犯罪得到应有惩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例如,发现新证据证实罪行时才启动追诉。
二、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属于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院、军保部、中国海警局、狱侦处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等皆为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
这些机构专享刑事法律授权下展开的侦查权力,恪尽职守地对各类犯案事件展开深入调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作为侦查行为的主导者,其作用举足轻重,对于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起着关键性的协助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怎么判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并不能直接诱发审判的展开。自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事例立案之日起,其将着手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指控犯罪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一旦所搜集到的证据链条齐全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检察院将会筹备相应数量的涉嫌犯罪人员的起诉材料,并移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对事例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会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然后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包含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类型。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法院会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依法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主要刑罚,或者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人民检察院的追诉是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象包括未受公诉指控或超过追诉期限但需追加追诉的人员。目的是捍卫法律权威和公正,确保犯罪得到应有惩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例如,发现新证据证实罪行时才启动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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