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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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式欺诈需要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用虚假信息误导;司法上,审查借款动机、用途和偿还能力、意愿是否匹配,调查是否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大量借款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并且逃避还款,那就高度怀疑是借贷式欺诈。
借贷式诈骗怎么判定

一、借贷式诈骗怎么判定

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式欺诈应当结合诸多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的关键在于,借款人自最初是否便怀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并借助虚假陈述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来取得他人财物。在司法裁断过程中,需兼顾考察借款人当时借钱的动机及具体使用途径是否一致,包括其偿债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同时还应关注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行为等。若借款人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仍大量举债,任意挥霍或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借款之后采取逃逸、藏匿财产等手段,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式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断借贷式欺诈需综合考量:借款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是否以虚假信息诱导;司法上,审查借款动机、用途与偿还能力、意愿是否匹配,并查证是否逃避债务。若借款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额借贷,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并逃避还款,则高度疑似借贷式欺诈。

二、借贷式诈骗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针对借贷欺诈行为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讯录历史记录,用以证实金融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签署的借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款项要求为有力的佐证。

3.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经济能力的证明,也是必要的一环。

在案件立案这一环节上,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额必须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在金融领域内,非法获取或间接剥夺民众存款达到五亿元以上,或者是存款的对象达到五千人次以上方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借贷式诈骗案件怎么判

在处理涉及到借贷式欺诈犯罪的案件时,其最终判决结果往往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裁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过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刑罚力度将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若情况极为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次,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再次,借款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践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判决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差别。

判断借贷式欺诈需综合考量:借款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是否以虚假信息诱导;司法上,审查借款动机、用途与偿还能力、意愿是否匹配,并查证是否逃避债务。若借款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额借贷,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并逃避还款,则高度疑似借贷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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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方式有哪些,合同诈骗的方式有哪些,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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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的方式诈骗他人的钱财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诈骗他人的钱财达到数额巨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这都是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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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保险诈骗行为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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