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式诈骗认定怎么判
借款式欺诈乃是一种借助借款名义,实则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判断一个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借款式欺诈,通常需综合各类相关因素来进行分析,包括:借款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以及其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及诚意等等。若经确认为借款式欺诈,将会依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法规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款式欺诈是借名借款行诈骗的违法犯罪。判断需综合因素:非法占有意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履行义务能力及诚意。若经确认为借款式欺诈,将会依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法规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针对借贷欺诈行为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讯录历史记录,用以证实金融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签署的借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款项要求为有力的佐证。
3.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经济能力的证明,也是必要的一环。
在案件立案这一环节上,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额必须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在金融领域内,非法获取或间接剥夺民众存款达到五亿元以上,或者是存款的对象达到五千人次以上方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借贷式诈骗案件怎么判
在处理涉及到借贷式欺诈犯罪的案件时,其最终判决结果往往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裁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过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刑罚力度将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若情况极为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次,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再次,借款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践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判决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差别。
借款式欺诈是借名借款行诈骗的违法犯罪。判断需综合因素:非法占有意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履行义务能力及诚意。若经确认为借款式欺诈,将会依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法规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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