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仅保留了借条而未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确实会给法律风险带来一些无法预估的情况。尽管借条本身即具备借款合同得以生效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对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声称借条乃是在受到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下所签署,抑或是主张已偿还全部欠款等情况时,仅凭借条这一单一证据或许并不能够充分证实借款行为的确切发生。
然而,倘若能够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如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催收款项的相关记录等等,以此来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那么同样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款纠纷中,仅凭借条无转账凭证增法律风险。借条虽关键,但对方否认借款或称受迫签、已还清时,单一借条难证借款。若辅以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等构建证据链,证明借款真实合法,亦有望获法院支持。
二、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进行维护
在私人信贷环境中,为了确保债权方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采取如下几个举措:
首先,需要债务人尽职地向债权方详细提供关于其借款交易以及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其次,根据双方的协议,债权方有权对债务方借款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及监督;
最后,若债务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这笔款项时,债权方可行使终止放款、提前回收贷款或解除相关合同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在涉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依然有权利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在此之前,债权方必须明确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总额及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顺利完成以上步骤后,债务方所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应限于继承财产总价值的额度之内。在发起诉讼之时,债权人必须将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视为主告方,同时附上借款契约、借款收据以及所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法院将会依照债主提供的证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深入严谨的审慎审理。若出现某位或多位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情况,那么他们对于其已故先人依法所需缴纳的各类税务以及尚未结清的债务则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综述而言,此类特定类型的诉讼项目关键要素在于证据的充足程度及对债务人遗留财产总额以及其法定继承人具体状况的精准掌握。
民间借款纠纷中,仅凭借条无转账凭证增法律风险。借条虽关键,但对方否认借款或称受迫签、已还清时,单一借条难证借款。若辅以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等构建证据链,证明借款真实合法,亦有望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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