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过后怎样才能起诉对方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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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刑事诉讼的有效期过期,就不能再对涉案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诉或实施刑事制裁。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完成刑事调查和审判等程序,那么法律就不再保留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责的权力,他们也将免受进一步的刑事法律制裁。
刑事诉讼时效过后怎样才能起诉对方

一、刑事诉讼时效过后怎样才能起诉对方

通常而言,当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届满后,无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进一步的刑事追责。

然而,在少数特定情形下,依然可以向被告人提起公诉。例如,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被告人仍然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其将不再受制于追诉期限的约束。

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却未予立案,那么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一旦届满,针对涉案责任人的刑事追责即告终止,无法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施加刑事制裁。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如果未能完成相应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那么对于涉案人员,法律将不再保留刑事追责的权利,他们因此得以免受进一步的刑事法律制裁。

二、刑事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

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应期限之后,便不再进行追诉诉讼:

(1)若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法定最高刑事处罚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追诉时效将为五年;

(2)倘若其法定最高刑罚属于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期间为十年;

(3)如犯罪分子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追诉有效期为十五年;

(4)最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罪犯来说,追诉时效则被定为二十年。

然而,如果在二十年后仍认为需要对该犯罪分子进行追诉,除需上报提交给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外,还需等到核准通过后方能进行下一步行动。

同时,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立案调查或司法裁判机构已受理相关案件,但犯罪人员却选择躲避或者逃离调查与审理的时候,此种情况便不可再受追诉时效的制约。

接着,如果被害方在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时候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在接到此种信息后应当立即立案展开调查,不受任何时效期限的限制约束。

最后,第八十九条还特别强调了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开始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还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或继续的状态。

若在此追诉期限届满前又再次犯罪,原先所犯罪行的追诉时限将自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2年内

刑事事例的时效并不是统一设定为两年。以下是各类型犯罪在特定情况下的追诉时光:被判处的最长期限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须待五年后才可提出追诉申请;被判处的最长期限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则须等待十年的时日方可提出追诉申请;被判处最长期限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需等待十五年后方能提出追诉申请;而对于被判处极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而言,亦需要渡过漫长的二十年才能提出追诉申请。若在二十年之后仍然认定必须对该案进行追诉,那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能启动。然而,当相关公检法机构已经展开立案侦查工作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事例期间,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活动的话,将不受本条规则追诉时间的约束限制。此外,若被害人家属在追诉期限内准时提出控告,无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仍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视而不见。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一旦届满,针对涉案责任人的刑事追责即告终止,无法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施加刑事制裁。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如果未能完成相应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那么对于涉案人员,法律将不再保留刑事追责的权利,他们因此得以免受进一步的刑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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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区人民(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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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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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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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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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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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将诉讼中的债权转让有以下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权利时,受到哪些条件限制呢?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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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邻居家最近因为赡养老人的事情起了争执,问问赡养费案件诉讼状需要怎么写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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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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