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抢劫是否有罪名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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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他人抢劫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教唆犯就是通过劝说、引诱、威胁等手段,让本来没有抢劫意图的人产生抢劫的念头,并按照他的计划去实施。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应该按照抢劫罪的共犯来追究教唆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宁。
教唆他人抢劫是否有罪名行为

一、教唆他人抢劫是否有罪名行为

教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所谓教唆犯,是指通过说服、引诱、暗示、怂恿、收买以及恐吓等各种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传授给他原本并无此类意图的第三者,使之在实质上按照教唆者设定的犯罪计划行事。对于教唆他人实施抢劫的行为,应按照抢劫罪共犯来对此类人员追究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明确一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依据其在整个共谋犯罪中所发挥出的实际作用和角色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要特别注意教唆未满十八岁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时,应给予这类违法者显著加重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他人抢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教唆犯即通过说服、引诱、恐吓等方式,使无此意图的他人产生抢劫念头,并按其计划行事。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应按抢劫罪的共犯追究教唆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宁。

二、教唆他人抢劫是犯罪吗

对特定案件的分析表明,教唆者参与了指导、鼓励或诱使他人进行暴力劫掠活动的过程,这无疑确认教唆者具有相应责任,是为教唆犯,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现状,对于此类案件,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及教唆者在共谋中的角色和作用来进行量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者针对的是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必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所谓教唆犯,即是通过各种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到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身上,使得这些人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唆他人抢劫他人实施盗窃怎么处罚的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作用进行裁决。倘若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士,那么教唆方应当被视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在涉及到抢劫或盗窃等犯罪行为时,教唆者将被视为相应罪行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所教唆之罪行,则对教唆者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抢劫罪方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如存在入室抢劫等恶劣情节,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盗窃罪方面,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及作案次数、是否入户盗窃、是否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是否扒窃等因素,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教唆他人抢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教唆犯即通过说服、引诱、恐吓等方式,使无此意图的他人产生抢劫念头,并按其计划行事。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应按抢劫罪的共犯追究教唆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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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湛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湛某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湛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湛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湛某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自己及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
综上,湛某在该案中的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湛某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另一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湛某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宋某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被告人湛某在案发前因被单位领导批评而性情郁闷,找宋某喝酒解闷,宋某因没钱,从而产生犯罪意图。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被告人宋某确定和安排的,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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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湛某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第一被告人宋某。
整个犯罪过程中,湛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并进行暴力威胁,一直做些辅助性工作相比,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湛某将被害人段某的钱包银行卡饭卡全部送还给了被害人,所有这些,说明了被告人湛某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恰恰说明了被告人湛某的单纯和善良,这点与其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四)所得赃款问题
二被告人供述,他们二个人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宋某控制和使用的,给宋某加油消费40,洗脚按摩后也剩余归宋某占有,抢来的手机也归宋某适用,。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湛某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湛某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最后并未分得实际利益。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湛某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对湛某和宋鹏飞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从轻对湛某进行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
二人最终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上支取了320元,手机一部,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银行卡,也未去支取,也说明了他们二人主观恶性不深。
四、湛某参与的该起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为盼。
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本案中被害人曾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谅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庭审中被告人湛某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表示愿意交纳罚金。
被害人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同时×××的家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及山东高院关于量刑意见的相关规定,庭审后,湛某及其父母希望能在宣判前交纳赔偿和罚金,也请合议庭考虑此节,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及交纳罚金的意愿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湛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湛某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案件发生有其特有的背景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湛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湛某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系独子,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需要照顾,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一时因无知而触犯了刑律,但是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没有非法所得,积极表示能主动退还案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可以适用缓刑”之规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为宜,从而给他一个照顾妻子、父母,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湛某本人及其父母和其他亲友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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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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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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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是什么罪名怎么判
抢劫罪教唆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这可是个严肃的话题。教唆犯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诱使别人犯罪的人,这种人可不能轻饶,得依法严惩。咱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了,抢劫罪的刑期可以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刑期可就长了,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教唆犯在共犯中的角色很重要,这会影响到他的刑罚。如果是主犯,那惩罚就重;如果是从犯,惩罚就轻点。总之,对抢劫罪教唆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得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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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很担心他,现在咨询一下律师,请问对入室抢劫的人实施暴力
[律师回复]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则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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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是否有罪名怎么判
若有人唆使或诱惑他人去抢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认定为“教唆犯”。“教唆犯”就是通过劝说、指使、暗示、引诱、贿赂、威胁等手段,让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按照自己的意图去犯罪。如果教唆别人抢劫,那么会根据抢劫罪的法律来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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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别人车辆,价值7万,被抓起来了,现在咨询一下律师,请问抢劫7万罚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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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银行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办,也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请问中国抢银行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第一次抢劫,已经涉嫌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发小因为抢劫银行被抓住了,是从犯,和几个社会人员一起实施的,想知道故意教唆入室抢劫罪的解释
[律师回复] 刑法上没有教唆他人自杀的法条。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一、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三、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有教唆自杀罪吗?不要觉得自己没有动手,只是动嘴教唆别人做坏事或自杀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了,如他人因你教唆而有危害的话,你同样是会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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