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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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关于利息的追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定。如果借贷双方已经商定了利率,并且这个利率没有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出借方按照约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时,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合理规范和保护。
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的

一、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的

在涉及到民间借贷诉讼的过程中,就利息的追索而言,需依据实际情形予以合理判定。若借贷双方已经预先商议并确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那么在该利率未超出合同订立之时即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四倍之范围内,如出借方依法请求借款人依照此前达成的约定利率向其支付相应利息时,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与认可。

然而,倘若借贷各方在协商阶段对于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以及逾期利息均无明确约定的话,那么当出借方主张借款人应从逾期偿还之日开始,参照当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标准计算利息以承担逾期归还违责时,同样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诉讼中,利息追索需根据实际合理判定。若借贷双方已商定利率,且未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方按约定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时,应获法院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理规范与保护。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周期性的私人借款,还款期限截止日后的三年内若无提出异议,便会被归类为超期,失去向法院申请权益保护的权利。

这是由我国司法系统所明确规定的。

其次,对于同样属于周期性还款的私人借款,贷款人在约定好的期限结束时未履行债务责任并出具了没有标注还款日期的欠条,那么应该认为此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并且诉讼时效将在接到欠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再者,对于无固定还款日期的类型,也就是那些没有具体说明还款日期的私人借款,这部分借款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应该注意,期限以20年间最长周期为准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肯偿还债务,那么自那日算起,将会进入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区间。

最后,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私人借款,如果在这之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原有的债务问题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亦或是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的行为,这时应视作他们重新确认了原来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民间借贷诉讼中,利息追索需根据实际合理判定。若借贷双方已商定利率,且未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方按约定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时,应获法院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理规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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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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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
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他提出希望获得利息的请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依旧不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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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诉讼后可以要利息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诉讼后可以要利息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后可以要利息吗
对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后是否可以要求利息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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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民间借贷权利人是否能要求逾期还款利息
[律师回复]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无息民间借贷权利人可以要求逾期还款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案情】
2007年4月2日,伍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梅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当即立下借据给梅某,但并无约定还款时间及支付利息。伍某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梅某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提讼,请求判令伍某清偿欠借款20万元及支付自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实欠款额以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经审理,认为双方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梅某提出利息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梅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本案梅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得到的支持
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律师回复]
一、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利息本出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贷款等从借用人、银行等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额。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数额和使用期限计算,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在司法工作中,对那些已结算确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等,若债务人(买受人、发包人、用人单位等)未按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通常认为,所欠付的款项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款项,按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但是,在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是否承担呢我国法律和司解释对于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问题没有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及具体案情而定。如果中止诉讼与债务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贷关系无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诉讼,后来债务人来应诉,经查该债务关系存在,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如果中止诉讼的事由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承担。
二、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1、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2、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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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可以,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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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多少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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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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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利息,借贷过程中该如何约定借款利息?另外,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请看详细内容。
一、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朋友之间借贷,约定借款月息为3%,而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仅为
5.58%。在双方因借钱不还而对簿公堂时,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一审对该笔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及购汽车,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2005年7月21日,被告李某还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为3%,但未载明还款期限。由于二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于今年曾多次催要均未果。案件成讼后,原告张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6.3万元;判令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均截至2006年5月。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32万元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从原被告关系的角度,她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认可,因此请求依法确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庭审中,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
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3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不高于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确定给付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被告李某所借的2万元,亦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利息,但应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给付止的利息。
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该款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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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能不能要求还利息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能不能要求还利息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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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样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朋友之间借贷,约定借款月息为3%,而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仅为
5.58%。在双方因借钱不还而对簿公堂时,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一审对该笔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及购汽车,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2005年7月21日,被告李某还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为3%,但未载明还款期限。由于二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于今年曾多次催要均未果。案件成讼后,原告张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6.3万元;判令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均截至2006年5月。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32万元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从原被告关系的角度,她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认可,因此请求依法确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庭审中,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
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3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不高于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确定给付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被告李某所借的2万元,亦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利息,但应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给付止的利息。
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该款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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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可以要求还利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利息,借贷过程中该如何约定借款利息?另外,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请看详细内容。
一、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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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怎么算?不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怎么算?不还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阅读】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2、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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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利息是怎样的
(一)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二)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刷信用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按照信用卡的性质,其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产物,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持卡人对于逾期还款承担一定的利息。
现实生活中,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
第三人使用并不鲜见。我们认为,此时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不单是简单的借用信用卡关系。信用卡作为一种有体物,自然可成为借用物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从形式上看,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了第三人,符合借用的外在表现。但是,借刷信用卡的重点还是借用人“借卡”后“刷卡”,不论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是否签署关于借刷信用卡的相关协议,信用卡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应该是行使信用卡上附有的,向发卡银行或公司借贷金钱的权利,本质上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达成的借用合意所指向的目标实际是信用卡所能借贷的金钱,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否则,单单借用信用卡卡片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借刷信用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贷款人是以特殊的方式(让渡信用卡金钱借贷权利)向借款人给付借贷金钱的。
怎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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