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中精神疾病包括哪些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在实践操作中,无效婚姻所涉及的财产通常并不包含在共同财产范畴之内,原因在于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自然也就无法产生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关系从其成立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亦不再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进行处理;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上,这其中涵盖了诸如精神分裂症、躁郁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类型的精神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将导致婚姻的无效:第一,重婚行为;第二,存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近亲结婚关系;第三,当事人双方并未能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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