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孕妇会被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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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孕妇是被执行人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执行孕妇财产的,但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欠钱孕妇会被强制执行吗

一、欠钱孕妇会被强制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孕妇是被执行人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执行孕妇财产的,但不能执行孕妇生活必需的财产。

《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欠钱孕妇会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规定,若申请执行方要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使被执行者为孕妇,法院亦有权依照公正原则对其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怀孕即成为逃避强制执行的合理借口。

于此同时,对于被执行者及其抚养所需要的基本家庭生活所需之衣物、家具、厨具、餐具以及其他必要物品,应当给予适当的豁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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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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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人是妇女,孩子多大法院可以对她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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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其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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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程序  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关联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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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是一个孕妇,他们公司强制要求他加班,我想帮助她,怎么办,法律对于强制要求孕妇加班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强制要求孕妇加班的规定
(1) 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约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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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女职工产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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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quot;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quot;《劳动法》并规定,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生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四)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quot;不得quot;,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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