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
1.遇对方车辆未投保之情形:若对方车上无任何保险标志,且恰逢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然而对方驾驶员又拒不支付赔偿款项,您可考虑首先寻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帮助。他们将负责为您支付汽车修理所需的费用,待修好后,您再有权利向肇事方进行追偿。
2.面临对方无力负担赔偿之困境:在诸多交通事故情形中,往往肇事者在遭受经济创伤后,已经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无疑给受损失的驾驶人带来极大困扰。针对这类情况,您同样可以寻求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代位赔偿”的协议。
3.遭遇对方故意拖延或者直接拒绝支付赔偿款务的恶劣行径:在有些交通事故中,部分肇事者表现出极其狡诈的态度,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恶意逃避坚决不承认赔偿责任,甚至在警察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之后仍百般抵赖,以各种借口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支付修缮费用的义务,最后甚至上演“人间蒸发”的戏码。面对此类状况,您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
4.遭受对方拒绝签收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之咸鱼翻生:有些事故中,一方对交警部门的裁定心存不满,并对警方出具的责任判定书表示质疑并拒绝签署。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者,您仍然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代位赔偿”。
5.眼见对方肇事后逃逸,有证据可查肇事车辆详情:近年来,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愈演愈烈,而在某些事故中,当对方肇事车辆逃逸后,您可以通过拍照、使用行车记录仪甚至录音等方式留下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以及车主信息,以便后续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展开“代位赔偿”的申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对方醉驾构成犯罪吗
饮酒或醉酒状态下驾车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的,应被视作刑事犯罪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1.在醉酒驾车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至酒醒,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得驾驶证。
2.对于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者,同样需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直至清醒,随后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十年内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当重新获取驾驶证后,也必须放弃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
3.至于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且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此种情形下,个人终身都不得再获准参加任何形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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