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有几种类型的罪犯是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待遇的:
首先,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因素等多方面考虑,人民法院有权在经过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结束时,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在此过程中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
其次,对那些曾遭受过多次犯罪行为惩罚且累犯记录累累,尤其是诸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炸弹袭击、火灾、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特殊罪行者,他们也是无法获得假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罪犯中,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者,即使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也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多次累犯,尤其是同类重罪犯,若被判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无假释资格。
二、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法律有哪些规定
不得减刑之情事如下:
首先,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而言,法院可依据其罪行情节与其他相关因素,同时判定对其施加限制减刑的惩罚。
其次,对于那些因为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他们将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他在此期间并未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两年的执行期限结束之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但若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则在两年的执行期限结束之后,可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倘若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情节尤为严重恶劣者,应提呈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批准,然后执行死刑;
而对于那些事实上已犯下故意犯罪行为却仍未执行死刑的嫌疑人来说,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将会得到重新计算,并且相关结果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备案。
至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同样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同时决定对其施加重负的限制减刑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不得减刑的七种情形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在如下这七种情况下所涉之人通常是无法获得减刑机会的。第一,累犯:这里我们需要理解为那些因故意犯罪而招致有期徒刑或更高刑罚,并且当其刑满释放或者得到赦免之后,仅仅在度过五年内再次实施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的人。第二,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也将失去减刑的资格。第三,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违反了监狱的规章制度,甚至公然对抗改造工作,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他们同样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第四,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他们也是无法获得减刑的。第五,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请求减刑,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第六,如果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公然对抗改造工作,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话,他们仍然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关于减刑的判断和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罪犯中,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者,即使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也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多次累犯,尤其是同类重罪犯,若被判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无假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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