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犯罪系指通过非法手段拘押或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对该类案件的惩治措施订有以下监督条款:
非法拘禁他人并以其它方式剥夺其身体自由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若伴随有殴打或侮辱等恶劣情节者,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如果被告在行前款罪行时,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导致他人死亡,则应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倘若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致残甚至致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如为满足个人经济利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同样将以前述条款进行刑事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触犯上述三项罪状,将依据前述三款规定予以从严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者,其行为最严重状况下,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但若情节恶劣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则需加重刑罚,对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对于实施暴力伤害他人或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将会依法从严处理,给予严肃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