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冻结另一方财产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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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不应随意冻结配偶的财产,除非能够证明这是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经营,并且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如果债务是个人名义欠下的,且超出了家庭的正常需求,通常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欠债冻结另一方财产怎么处理

一、夫妻一方欠债冻结另一方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中若有一方背负债务,在未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之下冻结其配偶的财产显然缺乏合适性与合规性。在此类事件中首要解决的疑虑或许在于债务本身是否可被视为夫妻间的共通负担。倘若并非如此,那么另一位配偶则享有对相关异议及申诉的权利。

然而从普遍原则来看,如若债务以某一方个人名义超过了其家庭日常所需所负,那么此种情況原则上应不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这一债务用于了婚后生活、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共同经营活动或出自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负债,不应冻结配偶财产,除非证明是共同债务。判断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经营,且需债权人提供证据。若债务为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需求,通常不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欠款是否是共同承担

居住于同一婚姻关系内的两个成员双方所形成的债务行为,无论该债务产生的源头为何,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份债务需由两个婚姻伴侣一并承担且需全数偿还。

然而,若该借贷行为是由一位婚姻伴侣以其个人名誉为基础、超越了家庭日常必需支出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种类型的贷款就无法被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从而也就无须让另一位配偶承担还款任务。

这其中有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是在一段婚姻关系的初期阶段,其中一方借款购买的财富变得越发重要并且成为了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负债所引发的债务也应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其次是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须的所有财务压力,比如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背负的各种责任;

此外还有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某一方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经营利润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或家庭成员共享时,所引致的债务也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个都可能遭遇疾病治疗,以及那些患有法定必治之疾的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些医疗债务同样应视作夫妻共同的负担;

然后是抚育孩子和供奉长辈所引起的债务;

最后,包括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人支付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维持正当社交场所消费所带来的债务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当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同签署了债务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之后予以追认,甚至是通过其他形式表达了与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的负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如双方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行为以及其他必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融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夫妻一方负债,不应冻结配偶财产,除非证明是共同债务。判断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经营,且需债权人提供证据。若债务为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需求,通常不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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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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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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