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保障人与债权人之间有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债权人无视这一约定而擅自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话,此时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障义务。
其次,假设在一般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保障期,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障期限,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追诉的话,那么保证人也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承诺的或法定的保障期限内提出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的话,同样可以豁免保证人的繁重职责。
最后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是指主合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联合起来,欺诈保证人以获取其提供的保证,再或者主合同的债权人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了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使得担保人无需履行其担保责任:
首先,若保障人与债权人之间有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债权人无视这一约定而擅自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话,此时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障义务。
其次,假设在一般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保障期,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障期限,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追诉的话,那么保证人也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承诺的或法定的保障期限内提出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的话,同样可以豁免保证人的繁重职责。
最后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是指主合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联合起来,欺诈保证人以获取其提供的保证,再或者主合同的债权人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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