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集资案件回款比例基本是多少
据相关法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所示,涉案资金的发还比例极为有限,基本保持在10%-30%的区间之内,在某些极端情形中甚至会低于这一比例。
非法集资是指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相关部门许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而向大众筹集资金,并且承诺在特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向出资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员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采用出售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各类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经济利益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向出资者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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