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负债累累、陷入困境之际,通常情况下,无法直接启动法律程序,将尚未履行完其出资责任的股东一同纳入诉讼范围内。就原则上来讲,股东向公司缴纳资金的义务,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和限额来完成。
然而,若基于特定状况,例如当公司成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而经由人民法院竭尽全力实施所有可行的执行措施后,仍然找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且公司已经具备了宣告破产的全部条件,却仍未提出破产申请时;或是在公司承担债务的后一阶段,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或是采取其他形式,试图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之时,这种特殊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将被视为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将这些股东一并列入诉讼名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公司负债陷入困境时,一般不能直接将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纳入诉讼。股东应按章程规定出资。但若公司被强制执行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或董事会试图延长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责任可视为加速到期,债权人可将其列入诉讼名单。
二、公司欠债能一并起诉股东吗
倘若贵司不幸欠债,此时,贵司的债权人有权同时向那些未能完全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提起诉讼。
通常而言,公司所产生的负债将由公司自身的所有财产来进行担负,而股东则无需另外以个人财物为公司的借款担保。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若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股东也需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提出诉讼要求,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尚未付出的资本及其利息的范畴之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样地,只要公司债权人能够提出合理的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应该在其已经抽逃的出资及其利息的限度内,为此类债务的无力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人民法院亦会视情况给予他们连带的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案由是什么
鉴于公司负债情况严重,在某些特定的事例中,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将股东纳入诉讼对象的权利,即所谓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如果股东存在诸如未完全履行或者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擅自抽回资金出资;过分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等等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将这些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举例来说,当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已经到期而仍然没有全额出资之时,债权人就有权向这些股东寻求赔偿,以弥补他们未能完成的出资额度。然而,当提起诉讼之时,必须具备扎实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确实存在以上所述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造成诉讼失败这样不利的结果。总而言之,这个类型的事例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以及法律应用的精准度是否够高。
在公司负债陷入困境时,一般不能直接将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纳入诉讼。股东应按章程规定出资。但若公司被强制执行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或董事会试图延长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责任可视为加速到期,债权人可将其列入诉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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