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收养证明怎么写
收养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
家庭经济状况如何;
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
收养目的;
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事实收养证明由谁开
不论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亦或是制定收养协议之公证事项,均交付收养方或者被收养方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权负责。在公证办理的实际步骤之中,还涵盖了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最后的发放之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收养关系的相关各方需向公证机关递交关于办理收养之事的书面申请文件,同时根据收养关系建立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公证机关的相关规定,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应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倘若公证机关接收到上述申请,将对所提交之材料进行详尽的审查工作,并对涉及到的所有和收养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调查与深入的问询交流。对于一切符合收养资格要求的申请,在申请人依照规定向公证机关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公证机关便会正式签发一份收养关系筹备完成的公证文书。
然而对应那些不满足收养条件的情形来说,公证机关将无权给与发放鉴定证书,并应该向当事人陈述清楚拒绝签发证书的具体原因。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收养申请书的主要内容须涵盖以下要点:首先是收养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年龄、婚姻状况以及无子女的缘由;其次是关于接受领养儿童的具体情况,如婴儿的性别和出生日期;此外,还需明确表达出收养人目前的健康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最后,需要对收养目的进行详细阐述,并承诺在收养成功之后将被领养儿童视为亲生子女,确保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虐待或遗弃行为,同时也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上述证明材料在经过社会事务科的严格审核后,若确认无误,则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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