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虚开增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
虚构债权债务的主要含义即行为人与相对方相互勾结,捏造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行为人和相对人间是否有串谋的行为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在对虚构债权债务进行认定时,通常需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始终是检验的第一关,这需要我们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和查验;
其次,我们需要对涉事各方的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剖析,以此来判断他们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企图,以及是否是出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而实施此种行为;
再次,我们还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实际上是虚假的,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等;此外,我们还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如果最终确认债权债务确实属于虚构,那么可能会导致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涉事各方也可能因此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的情形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属于虚构,那么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必需要由两名或多名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共同实施。共同犯罪者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必须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在客观行为方面,他们也必须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外,还需具备共同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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