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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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交易是否涉及借款合同诈骗,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要关注行为人贷款后是怎么用的,有没有挥霍一空、逃之夭夭或违法使用借款,以及有没有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欺诈行为。同时,也要看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通过欺骗,导致借款给了受害者,而受害者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借款合同诈骗。
借款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一、借款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对于如何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涉及到借款合同诈骗行为,往往需要全方位地考量各种相关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在贷款成功之后,存在肆意挥霍、故意逃避债务、将借款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等明显意图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表现。

其次,我们需要对他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及后续的履行过程当中,是否实施了诸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欺诈性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审慎评估行为人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仅仅是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却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借款,并因此给受害者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借款合同诈骗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判断交易是否涉及借款合同诈骗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关注行为人贷款后是否挥霍、逃债或违法使用借款,是否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欺诈行为,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若行为人欺骗借款给受害者带来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借款合同诈骗。

二、借款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首要之务,我国并没有对借款合同诈骗罪做出明确界定和规定,然而我们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明确而详细。

此罪状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签署或落实合同的全过程里,通过欺骗等手段从对方向获取不正当财产,且该所得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若罪犯的行为被判定触犯此条法律,那么其将会遭到以下具体的刑事惩罚:

1、如若所涉金额较大,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判罚罚金;

2、若所涉及金额极其庞大,甚至带有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惩罚;

3、最为严重的情况下,所涉及金额极为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可能会遭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须承担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借款合同诈骗立案条件规定有哪些

金融贷款诈骗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明确意图;其次,犯罪分子需要进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例如捏造无法还款的虚假理由、夸大其自身还款能力以及隐藏真实的经济状况等不实信息;再次,此类事例涉及的金额通常较高,通常而言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设定的法律规定,需符合特定数额要求,这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大约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最后,犯罪分子必须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根本无心还款,却仍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以获取资金。综上所述,对于是否构成金融贷款诈骗,需要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实际证据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

判断交易是否涉及借款合同诈骗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关注行为人贷款后是否挥霍、逃债或违法使用借款,是否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欺诈行为,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若行为人欺骗借款给受害者带来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借款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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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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