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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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要负责。要是没违法乱纪,那就只用他投的钱承担有限责任。可要是法定代表人有非法占有资产、私自挪用资金,或者决策失误让公司破产这些情况,那就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要面对民事赔偿或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责任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三年内,不能当企业高层。
公司破产了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破产了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法定代表人亦须承担诸多职责。具体而言,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未触犯法律规范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那么他们仅需以自身投入公司的那部分资本作为限度,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倘若法定代表人均出现如下几种状况,那么他们很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损失风险: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存在非法侵吞公司资产或擅自挪动资金等不法行径,进而导致公司走向破产边缘,这类行径将使他们面临相应的民事索赔,甚至于刑事起诉的法律后果。

2.在公司正常运作过程之中,由于法定代表人作出决策失误,乃至陷入违法经营的境地,从而严重损害到公司及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情形将会促使他们不得不对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管理条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高层行政管理者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勤勉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信条,以至于让所在的企业陷入破产状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凡有上述提及之行为者,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性质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高层行政管理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需担责。若未违法违规,则仅以其投入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法定代表人有非法侵吞资产、擅自挪用资金或决策失误导致公司破产等情形,则需承担更高风险,可能面临民事索赔或刑事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责任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高层职务。

二、公司破产了欠款是否还要还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背负之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债项的优先级是有依次排序的。

基于此,破产公司应该优先缴纳拖欠员工的薪资和社会保险补偿费、应付税费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法定债务。

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唯有先支付上述特定债务,方能为股东寻求分配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侵犯了公司法人权益并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应对公司所负担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了,员工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当企业面临破产后,针对雇员的赔偿往往会设有特定的时限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破产清偿的整个过程当中,负责处理事务的管理人员必须于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拿着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前往破产人原先的注册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与此同时,雇员也应该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向管理人员提交他们的债权申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请求。若雇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的话,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雇员们需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赔偿申报工作。

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需担责。若未违法违规,则仅以其投入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法定代表人有非法侵吞资产、擅自挪用资金或决策失误导致公司破产等情形,则需承担更高风险,可能面临民事索赔或刑事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责任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高层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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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承重墙房东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破坏承重墙房东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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