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形态种类的专业名词,刑法中没有犯罪准备这个词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准备是为了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的
1.发生的时间段有所区别。
犯罪未遂往往发生于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展开之后;
相比之下,犯罪预备阶段并不存在我们所讨论的犯罪未遂情况。
至于犯罪中止,其要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毅然决然地放弃继续实施罪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实施犯罪预备的阶段,还是在已开展犯罪行动之后并准备实现行为目的之前,行为人都能够称为犯罪中止。
2.两者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
犯罪未遂主要表示已经先行采取了犯罪行为,然而却因为犯罪对象之外的因素导致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情况。
犯罪中止则特指在罪行进行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决定终止犯罪活动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情境。
3.行为产生的结果大相径庭。
犯罪未遂产生的后果是未能实现原本设定的行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未能完成特定犯罪行为所需的所有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就此推测犯罪行为未产生丝毫伤害。
至于犯罪中止,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完全放弃继续犯罪的想法,例如能够有效防止已经实施的罪行所引发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亦有差别。
根据我方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能达成最终目的(也就是犯罪未遂)的行为,可参照同样具有类似行为过程的既遂情形实施相对较轻或者减轻的刑罚;
与之相对的,对于自行停滞犯罪行为或防止不幸事件发生的罪犯(也就是犯罪中止者),如果他们并未引起实质性的损伤,那么应该免除刑罚;
如果确实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则应视具体情况酌情适当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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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乃是我国刑法所明确界定的关于犯罪形式类别之一的专有术语,并不存在于刑法文本中以“犯罪准备”为名的概念。所谓“犯罪预备”乃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装备所需工具、营造必要条件,然而因行为人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顺利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特定犯罪形态。因此,犯罪预备实则为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