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处理。
协商不一致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办理离婚彩礼如何分配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中,首要关注点便是该笔款项是否需予赔偿,仅当无需归还的情况下,才有相关利益分配的议题可言。
具体而言,若婚前提交的彩礼使男方经济状况陷于困顿状态;
抑或是男女双方已完成婚姻注册手续,然而并未进行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倘若男方提出合理主张索求彩礼,那么应该给予他应有的赔偿。
在此种境况下,则无需考虑利益分割的问题。
反之,若彩礼无需偿还,便须分清此项财物究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之物,抑或仅为女方个人私产。
若彩礼所得情形出现在女方婚前,或者尽管在婚后取得但赠与人已经明确声明仅赠予女方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彩礼基金会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在她离婚后,这部分财产将由她独自享有且不会参与任何分割过程。
而若是婚后获得的彩礼,只要赠与人未曾明确声明仅赠予一人,即可认定这笔彩礼为夫妻双方共享之产,因此,在他们离婚之时,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商讨如何进行这笔财产的分割事宜,如若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裁决权将会归属于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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