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实体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诸多显著差别。
首先,二者的产生依据各不相同:辩护人的产生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授权,或是由法院依法指派;而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其次,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所差异: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主地按照自身的意愿展开辩护工作;然而,诉讼代理人却必须在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后,方能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
再者,双方所肩负的诉讼任务也是彼此有别:辩护人主要负责履行辩护职责,全力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诉讼代理人则需致力于履行控诉职能,努力维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实体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显著区别。辩护人由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派,地位独立,负责辩护;而诉讼代理人基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产生,需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事,履行控诉职能。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几种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三个类型:
第一种是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的案件;
第二种是被害人有确实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个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其进行处罚的案件;
最后一种是由被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确需赋予法院刑事审判权力的案件。
具体涵盖了如下几类案件:
首先,告知制度所涉及到的案件,例如侮辱、诽谤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
但是需要格外说明的是,其中涉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应由警方代替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其次,被害人可通过提供证据以验证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主要指犯罪事实及情节较轻,潜在判处的刑法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包含如下益例:
第一,故意伤害案中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
第二,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以及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第三,触犯重婚罪行的案件;
第四,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第五,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最后,被害人可根据证据证实被告人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履行职责,没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当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事件真相的重要依据时,必须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三大原则。首先,关于合法性,我们需要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流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例如,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侦查手段进行搜集,并且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对于真实性而言,我们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是完整无缺,而且未经任何篡改或伪造。这种检查通常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实现鉴定与验证的目标。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要与事件事实之间表现出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且它所显示出来的信息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为了保障电子数据获取途径的透明度,我们应该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其中应包含提取的时间、具体地点、运用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刻便于核查。法庭将在评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刑事实体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显著区别。辩护人由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派,地位独立,负责辩护;而诉讼代理人基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产生,需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事,履行控诉职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