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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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你提供的主题,以下是改写的内容: 侵犯通信自由是指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伪装成他人侵害他人的通信自由; 2.故意破坏他人的邮件; 3.私藏、销毁或擅自查阅他人邮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4.造成严重影响,如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甚至引发精神困扰。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通信自由的范畴,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不要轻易侵犯他人的隐私。
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多次乔装掩盖、蓄意损毁或非法撕脱他人邮件;隐秘地保留、刻意销毁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查获他人邮件,且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程度;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使他人的工作、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甚至是出现了精神错乱等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伪装侵害、故意破坏他人邮件;私藏、销毁或擅自查阅邮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影响,如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甚至引发精神困扰。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包含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而言,它通常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态层面,必须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伴随着情节严重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他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

因此,对于“通信秘密”这一概念,实质上仍须遵守公民个人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本人或接收人的同意,原则上不能被公开披露的原则,尽管信件里未必包含有秘密信息。

然而,对于那些擅自开启和审查他人信件的行为来说,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所固有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得公民原本应保有的信件内容可能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从而失去了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关于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故意销毁、藏匿乃至擅自开拆他人的信件,涵盖了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新兴的电子邮件等等各类信件形式;其次,未经授权地非法查验他人通信信息。这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无明确法令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获取并查看他人的短信、电话通讯记录等个人隐私;再次,虚假领取、私自截取他人信件;最后,非法干预、阻碍乃至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这里所指的不当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或者采用强制性措施以阻止他人正常进行通信活动的情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所有以上提及的行为皆属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者亦将依律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它们受到了严厉的法律条文加以维护。

侵犯通信自由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伪装侵害、故意破坏他人邮件;私藏、销毁或擅自查阅邮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影响,如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甚至引发精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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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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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通信自由犯罪案件,被告人将面临一年以下毫秒级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处罚。在此类犯罪案件中,关键的认定标准为是否存在隐蔽、销毁或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行为,其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且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多次实施隐蔽、销毁或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行为;涉及信件数量较大;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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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是信息化社会,很多人都因为信息遭到泄露而被骚扰过。在最新的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两高还为此出具了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在法律里面总会规定一些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这些情况往往量刑也比较重,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如何判刑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
第三项至
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侵犯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是信息化社会,很多人都因为信息遭到泄露而被骚扰过。在最新的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两高还为此出具了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在法律里面总会规定一些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这些情况往往量刑也比较重,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如何判刑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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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
第三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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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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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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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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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隐匿、毁弃或者擅自开拆他人信件,这就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是这种行为很严重,表现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频繁进行隐瞒、破坏和非法开封他人信件,那就更恶劣了。这种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耽误他人重要事务,或者严重扰乱他人的精神状态。所以,大家都要遵守法律,保护好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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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是信息化社会,很多人都因为信息遭到泄露而被骚扰过。在最新的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两高还为此出具了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在法律里面总会规定一些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这些情况往往量刑也比较重,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如何判刑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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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怎样是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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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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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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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那些情节算是严重.
[律师回复] 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导致权利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虽然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拒不执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方面的情节,只要有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构成犯罪。它涉及客观、主体、主观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反映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行为程度,如是暴力、多人、多次应当予以定罪;执行标的的情况,如执行标的涉及社会意义重大、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危害后果,如造成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工具损害、裁判无法履行、权利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如蓄谋已久、屡教不改、无理取闹的等要考虑治罪;社会影响,如公然对抗、当众散步,也应当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应包含手段的恶劣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拒执行为具有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暴力型、赖账型、隐藏型、逃债型、挥霍型等几种类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暴力型拒执往往伴随着执行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手段最为恶劣。从行为的规模来看,聚众拒执与单独拒执相比,由于聚众拒执的参与人数多,破坏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手段恶劣。从行为的次数来看,多次拒执对申请执行人影响大,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手段恶劣。从执行标的的性质来看,涉及一些社会意义重大如抢险救灾物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社会影响恶劣,也应认定为行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不应包括执行标的具体数额。对于拒执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其数额是否作为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该《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但有些地方,如浙江省高级、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又贵州省高级、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标的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不足3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权益人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以数额来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并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最终缴纳了执行款,但在执行期间实施过拒执行为,严重妨碍执行工作,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执行标的额数额较小,如农民工工资,行为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将显失公平,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情节是什么,情节严重的情节
[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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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类型
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通常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情况: 1.隐匿、销毁或非法开启他人信件,涉及数量庞大或者频繁执行此类行为的,将受到惩罚; 2.隐匿、销毁或非法开启他人信件,同时在实施过程中窃取他人财产或造成其他恶劣情节的,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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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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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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