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犯罪范畴内,数额较大的标准普遍设定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该罪名也被称为“挪用公款罪”,其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之便,将本组织所拥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包括供私人支配或者借予他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犯罪指擅自将组织资金挪作他用,如私人支配或借予他人。通常,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被视为数额较大。若挪用超三月未还,或虽未三月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此罪名亦称“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状况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第一种类型表现为公司、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的员工,他们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擅自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虽然金额尚未达到足以起诉程度的标准,但其超出三个月仍未归还,这种情况中所提到的金额较大,即意味着已经超过了六万元;
其次,第二种情形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行为上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不过该行为与上述情况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较为巨大,意图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而这种情况下的金额较大,通常是指高于十万元的数额。
最后,第三种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南宁如何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判罚程度,其主要是根据挪用资金的金额、使用方向以及返还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的。以广西南宁市为例,依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挪用公司或个人资金金额较大且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者,无论他们是否继续进行非法或者盈利性活动,都应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此外,如果行为人挪用的金额相当可观,但其并未及时返还,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会因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地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有所差异。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样会对最终的判罚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挪用资金犯罪指擅自将组织资金挪作他用,如私人支配或借予他人。通常,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被视为数额较大。若挪用超三月未还,或虽未三月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此罪名亦称“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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