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显著差异:
首先,他们的产生基础各不相同。辩护人的诞生既可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授权,也可以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然而,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则只能源自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之权。
其次,二者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有别。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诉讼身份,能够以自我的判断和主张展开辩护工作;相对而言,诉讼代理人却必须严格遵循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最后,尽管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都具备一定的权利,但是他们权限范围的差异明显。辩护人所能享受的各项权利相较更为宽泛,例如,他们拥有专属的调查取证权等等;而诉讼代理人的职能范围主要在于协助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三点显著差异:产生基础不同,辩护人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仅由被害人等委托;诉讼地位上,辩护人独立辩护,诉讼代理人则受被代理人权限限制;权限范围上,辩护人权利更广泛,如调查取证权,诉讼代理人则主要协助被害人维权。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代理领域中,其主要含义是指代理人受托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诉讼过程中展开相关活动,最终导致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法律程序。
代理的主要面向人群涵盖了以下几类群体:
首先为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律师人员;
其次,当社会各界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中有适合的人员时,这些人员也可被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后还包括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亲朋好友等群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代理种类包括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覆盖了多样化的层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别:1.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和你的法定代表人或最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到检查机构开始审查和提交的那天,便享有权利去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2.同样地,在涉及自诉案件的情况下,自诉人享有随时随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有关事务的权利。
3.加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他们以及你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来保障那些合法利益,进行合适的诉讼行为,像提交证据、参与法庭辩论等环节。
同时,他们的代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三点显著差异:产生基础不同,辩护人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仅由被害人等委托;诉讼地位上,辩护人独立辩护,诉讼代理人则受被代理人权限限制;权限范围上,辩护人权利更广泛,如调查取证权,诉讼代理人则主要协助被害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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