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还可以延长37天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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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这是法定的上限,不得延长。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在3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最长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审结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原则上,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7天,但对于复杂或特殊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议。
刑事拘留37天后还可以延长37天么

一、刑事拘留37天后还可以延长37天么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依法实施的刑事拘留程序,其最长期限为37天,这是在通常状况下所允许存在的最大上限,而无资格再行延长37天之限制。具体适用情况如下:倘若公安机关在现行拘留过程中,发现对被拘留者需采取逮捕措施,且理由充足,则应在拘留结束后的3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该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不等。

另外,针对那些流动犯罪、累次违法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评批准阶段的时间最多可延展至30日。

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应决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设定为37天,且原则上不会出现时间跨度超过这个界限的情况。当然,若某些案件的复杂程度过高或具有特殊性,例如需要启动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或适用于其他特殊法规规则等情形,那么这些情况便不能套用常规的判断标准,故需另行考虑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最长37天,期满不得再延。公安若发现需逮捕,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可延1-4日;对重大嫌疑犯,最长延至30日审查。检察院7日内审结并决定。原则上拘留不超37天,复杂或特殊案件另议。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不一样呢

(1)两者性质截然有异,行政拘留乃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其具备强烈的处罚与惩戒色彩,而刑事拘留则为一项强制性举措,承载着重要的防范与束缚企图,其具备明显的预防性以及强制力。

(2)二者之宗旨也有所差异,前者着重于维护公共秩序,后者着重于打击犯罪行为,因而各司其职,共同服务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3)决定实施拘留的权力机构因种类不同而各异。

行政拘留的对象是危害社会安全的个体,这类事件通常发生于日常生活中,一般来说,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裁决;

然而,对于涉嫌犯罪行为人,例如可能涉及到违反刑法等重大违法行为,则需要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4)法律依据亦有所了解。

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其中,行政拘留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往往是琐碎但可能会影响公众秩序的事情;

而刑事拘留则基于《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且触犯刑法的行为。

(5)关于拘留的时限,两者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

(6)是否允许暂时停止执行拘留、或者对于已被宣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暂停执行,这在两种拘留方式中有所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后可以延长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然而在特定环境下这一期限可借由特殊情况得到延长,最长可达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团伙协作形式作案的重型嫌疑人来说,对于其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延长审查时间的可能性也很大,最多甚至可以达到30天。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

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最长37天,期满不得再延。公安若发现需逮捕,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可延1-4日;对重大嫌疑犯,最长延至30日审查。检察院7日内审结并决定。原则上拘留不超37天,复杂或特殊案件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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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明确。
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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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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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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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延长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的的特点在于不是仅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那么哪些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呢依法来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人民没有刑事拘留权,只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对于法律没有赋予刑事拘留权利的个人和单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涉嫌非法拘禁。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就会担心,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什么是延长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拘留可以二次延长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1、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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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以后可以延长吗
离婚索赔先备证,聊天记录、影像都有用。诉至法院可调解,依据《民法典》来判。感情破裂有证据,重婚、家暴、恶习改。分居两年和失踪,特殊原因也可以。一方失踪或判决后,分居一年再起诉,法院通常会判离。总之,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感情破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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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留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的的特点在于不是仅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那么哪些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呢依法来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人民没有刑事拘留权,只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对于法律没有赋予刑事拘留权利的个人和单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涉嫌非法拘禁。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就会担心,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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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刑事拘留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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