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嫌疑人为涉及生产及销售具有毒害性或有害性的食品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时,在特定情形的许可下,他们仍可申请保释。保释实际上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广泛应用于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者仅仅判以单一刑罚(如罚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是可能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刑,但采用保释并不至于构成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对于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若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例如属于初犯、偶尔施行,或者在共同犯罪行动中仅居于次要地位,抑或是展现了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等,同时他们能够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承诺随时听从传唤,遵循规定,此时,他们有可能得到法庭准许进行保释等待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规定,涉及生产销售毒害性食品嫌疑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保释。保释适用于罪行轻、危害小或可能轻判者,及重刑但无社会安全风险的嫌疑人。对毒食品案,若情节较轻如初犯、偶犯、从犯或自首立功,且提供担保,承诺配合,或可获法庭批准保释候审。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销售投毒、致人体毒素的食品罪,乃是指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犯罪行为人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而故意违背国家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有意向市场流通的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或销售已发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该类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内涵相对复杂,既涉及到国家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监管制度,同时更直接涉及到民众广大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其次,从客观行为角度看,这类犯罪包括在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已经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了上述成分仍然进行销售的两种具体情形。
再者,从犯罪主体来看,参与犯罪行为的任何人,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法的食品制造者、销售商,甚至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能力,均可作为该种犯罪的潜在主体。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食品经营者,他们都可能成为这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行为的实施者。
最后,此类犯罪的主观动机通常以追求不当的高额利润为主要驱动力,而故意则是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的一个核心观念。
所谓过失并不符合本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有毒化学品怎么判
涉及生产及销售有毒化学品的罪行,其量刑判定主要取决于多种关键性要素。首先,必须明确涉及化学品的类别、数量,及其相应的生产与销售规模,同时亦须考虑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等等。若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罪。在量刑方面,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处为期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外加罚金处罚;然而对于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伴随着罚金处罚;而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出现其他极其严重情节时,则应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这无疑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各种情节,由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法律规定,涉及生产销售毒害性食品嫌疑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保释。保释适用于罪行轻、危害小或可能轻判者,及重刑但无社会安全风险的嫌疑人。对毒食品案,若情节较轻如初犯、偶犯、从犯或自首立功,且提供担保,承诺配合,或可获法庭批准保释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