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是否可以起诉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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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讲,公司不会直接起诉未缴款的股东。但在特定条件下,要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金,债权人可以起诉追讨欠款和利息。要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也能依法起诉。
公司欠款是否可以起诉股东

一、公司欠款是否可以起诉股东

通常情况之下,公司未能支付所应缴纳之款项是无法直接向其股东提出法律诉讼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此举却是合法且可行的。例如,当某位股东未能全额或按期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甚至出现了抽逃资金的不法行径时,此时债权人便有权以所欠未缴资本及其利息为上限,对该股东提出相关法律诉讼。

此外,若出现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情境,即倘若股东肆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便利,加之规避债务的不负责任行为,极可能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极大经济损失,为此种情况下,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股东提出法律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因未缴款项直接起诉股东。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资金,债权人可起诉追讨欠款及利息。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也可依法起诉。

二、公司欠款是否可以追究法人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并不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资产来进行偿还。

倘若该法人同时担任公司股东之职,那么他将仅需以其所投入的资金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作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然而,若该法人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之间存在明确区分,则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欠款是否可以起诉股东责任

通常而言,公司所欠债务并无法直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这是可以实现的。举例来说,当股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义务、甚至涉及到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其作为股东的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际,债权人即可依法在一定范围之内寻求股东为其背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股东未能如数尽其出资义务,那么在未按约定出资的本息数额之内,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中无法偿还的那一部分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起诉的过程当中,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确实存在以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否则很可能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与此同时,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对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以及对各类证据的严格分析和审查等环节,往往都较为错综复杂,因此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因未缴款项直接起诉股东。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资金,债权人可起诉追讨欠款及利息。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也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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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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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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