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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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指的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犯罪主体身份、是否明知他人犯罪、是否提供了帮助行为等。这些证据可以是身份证明、口供、证词、聊天及交易记录、技术支持证明等等。
帮信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帮信罪需要什么证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所谓“帮信罪”,即是指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认定的罪名,在诉讼程序中所需搜集和确认的证据一般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犯罪主体的各项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流转的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便能够明确证明其已达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2.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目击者的证词、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这些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人犯罪行为的知情程度。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提供帮助行为的证据,例如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的相关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指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诉讼中需收集证据包括:犯罪主体身份、明知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等,如身份证明、口供、证词、聊天及交易记录、技术支持证明等。

二、帮信罪需要开庭吗

在接受到公安机关交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后,人民法院经过仔细核查和研判之后,如果发现在诉状中所含有的指控犯罪事实明确无误的话,那么该院应该依法决定举行开庭审判程序。

因此,只要是具备应开庭审判的法定要件的刑事案件,都必定会被依法安排进行庭审并作出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应秉持公开原则进行。

然而针对某些特定情形,比如有关国家机密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宜公开审理;

另一方面,假如案件涉及商业机密且被告方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经法院批准也可实行非公开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帮信罪需要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在不同地区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罪金额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然而,根据普遍适用的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便可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帮信罪:首先,若有三个以上的受害者受到其协助行为的影响;其次,若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再者,如果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若违法所得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最后,如果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以及,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金额标准应以当地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指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诉讼中需收集证据包括:犯罪主体身份、明知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等,如身份证明、口供、证词、聊天及交易记录、技术支持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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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两者包庇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仅指“犯罪的人”;后者则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范围更宽; 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实施包庇罪的行为人一般系在公安司法机关未侦破案件、未发现、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扰乱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错失案件的侦破时机,扰乱侦查方向,影响证据的收集,可能使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无辜者遭受不白之冤,社会危害程度与仅仅针对证据实施的毁灭、伪造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同样是采取帮助当事人(被告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即如果行为人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并且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则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但没有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清除犯罪现场的痕迹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 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包括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伪造犯罪现场等。 可见,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相同,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着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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