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诈骗罪名的标准和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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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以及诈骗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如果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先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会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案件会被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诈骗罪名的标准和程序

一、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诈骗罪名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定义诈骗罪行时通常需要从以下几大核心角度去深入考察:首要的一点是,他们会仔细研究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动机的主观故意,这其中包含了行为主体是否有意地掩盖客观事实,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还有其是否有企图躲避归还财物等表现形式。接下来,他们会重视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方式来误导受害者,让后者基于这个错误的理解而做出相应的物质处置。

同时,公安部门还会考核诈骗金额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通常会在收到报案信息之后进行初步的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制定是否立案的决策。一旦决定立案,他们就会展开详尽的调查取证行动,其中涵盖了询问受害者和嫌疑人,搜集各类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电子数据等。如果所有的证据都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那么案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定诈骗罪,主要考察非法占有动机、欺骗行为、误导受害者及金额达标情况。报案后,初步审查决定立案与否,立案则深入调查,搜集证据。确凿证据下,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

二、公安机关如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该如何办

在实践中,当警方发现拘留对象存在不应拘留的情形时,他们必须毫不犹豫地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

针对那些虽需采取拘捕措施且案情证据尚显不足的情况,执法人员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进行案件的审查和跟踪调查。

所述“不应拘留”的主要情形包括:

尚未实际发生任何犯罪行为亦或是被拘留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尽管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违法行为虽然确实由被拘留者实施,然而法院并未认定该人应适用拘留制度的情形;

即使犯罪行为确实系被拘留者实,但由于该人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即无需进行拘留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公安机关如何取证帮信罪

网络犯罪有一个专业术语,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在公安机关对于此类事例进行取证过程中,他们通常会采取全面而严谨的方式,针对多层次的线索展开深入调查。首要手段是采集相关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聊天记录丶交易记录以及用户的登录日志等等,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网络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此外,他们还会对诸如银行流水及资金往来等关键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明确是否存在任何非法资金的转移现象。

除了以上提到的手段之外,证人证言也同样是证明事例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中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罪行的供述和辩解,也涵盖了其他了解事件全貌的知情人士的陈述。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也会对与事例有关的各种网络设备丶工具等进行详细的勘查与精确的鉴定工作。最后,他们将与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协力合作,共同获取恶性犯罪的各环节关联证据,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更准确地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其实施这种行为提供帮助”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定诈骗罪,主要考察非法占有动机、欺骗行为、误导受害者及金额达标情况。报案后,初步审查决定立案与否,立案则深入调查,搜集证据。确凿证据下,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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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程序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案立案流程及时间具体如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审判阶段: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诈骗罪立案时限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宣告失踪应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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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和程序
《公安执业规范细则》协作条件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协作手续:1、制作协作函。2、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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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综上所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的问题,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已经构成犯罪,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编制立案报告书进行立案,如果有案件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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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工伤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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