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代理权限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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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审判中,律师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下,律师可以进行一些基础的诉讼活动,比如提交证据、出庭聆讯。但是,关键行为需要委托人进行特别授权。特殊代理则赋予律师更广泛的权利,包括处理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等。选择哪种代理类型,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需求来判断。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权限有哪些类型

一、刑事案件委托代理权限有哪些类型

在涉及刑事审判的案件中,律师代理权限主要区分为一般代理以及特殊代理两大类。前者是指律师仅能从事诸如提交证据资料,列席法庭聆讯等基础诉讼活动,然而对于如撤销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等关键性诉讼行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方能实施。而后者则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包含替当事人承认、放弃、改变诉讼请求事项,发起和解协商,提请反诉或者上诉等各项活动。在面对刑事案件时,选择何种代理权限类型应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与委托人人身利益的需求予以综合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审判中,律师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一般代理下,律师可进行基础诉讼活动,如提交证据、出庭聆讯,但关键行为需委托人特别授权。特殊代理则赋予律师更广泛权利,包括处理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等。选择何种代理类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委托人利益需求进行判断。

二、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必须是近亲属吗

1.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唯一授权委托人仅限于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利委派自己的律师作为代理人

2.当涉及到刑事诉讼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未离案,则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可代替其行使代理权委托辩护人

3.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那刻开始就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对于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从案件受理的那一刻起就有特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单次会见多少钱

关于刑事事例中,委托律师进行会见的单次费用问题,并未有明确统一的准则限定其价码。实际情况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如事例的复杂性程度高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律师本人所累积的经验水准与社会品牌声誉等级等等。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例,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省市自治区,对于那些拥有丰富办案经验且享有较高行业知名度的资深律师,他们获取相应会见服务的单次费用可能会达到数千元乃至更高的水平。然而,在一些中小城市或者由普通律师提供服务的环境下,单次会见的费用则可能介于几百元至一两千元之间。总的来说,针对一般的刑事事例,单次会见的费用大概率会落在1000元至5000元这个区间内。然而,以上所述仅为一种大致的参考范围,具体的费用金额仍需要您与委托的律师进行详细商议后才能最终确定。

在刑事审判中,律师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一般代理下,律师可进行基础诉讼活动,如提交证据、出庭聆讯,但关键行为需委托人特别授权。特殊代理则赋予律师更广泛权利,包括处理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等。选择何种代理类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委托人利益需求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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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有哪些类型,怎么写?
类型:1、一次性委托署理。2、出格委托。3、总委托署理。委托书的首要内容有:法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编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限期。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署名、盖印、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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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限时代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限时代卖合同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限时代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苏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合法所有坐落于 区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字第 _______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朝向 楼层总层数 结构 单双气 房龄 总面积(建筑/计租)各部分面积 该房屋装修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
代卖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间内,甲方也可自行寻找买方,如成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中介费用。
第三条:销售价格:
1、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代卖价格:人民币 (大写)(此价格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出售所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支付居间服务费:
1、该房屋在委托销售期间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 %作为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1000元,按照1000元支付。
2、委托期限满该房屋未出售,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作为限时赔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证件及物品下: 。
2、房屋售出后,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视同违约;若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按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6)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3、出现买方时,甲方应与乙方及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视同违约。
4、委托期限满该房屋未出售,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作为限时赔付,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视同甲方违约。
5、甲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 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售出日期以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方承担该房屋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供暖、水、电、煤气、物业、电话、有线电视的费用。如甲方有欠费,乙方有权从该房屋售房款中扣除所欠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发布,并积极推荐。
2、 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三
日后,向甲方付清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全部余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 甲方房屋售出并相关手续都交接清楚时,此合同关系即告结束,合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该房屋在合同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如增加产权等)合同代卖价格不再变更。
3、 该房屋在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如非正常死亡、房屋现状改变、权属纠纷等), 造 成乙方无常履行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须支付代卖价格的2 %(如低于1000元时,须按1000元支付)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第九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其它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签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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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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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是多久
一般委托书期限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写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里面。公民在签署委托书的时候,要办理公证,各个企业在签署委托书的时候要写清楚委托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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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三,被代理人死亡;

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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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类型有哪些,滥用代理权类型的介绍
[律师回复]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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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是多久
一般委托书期限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写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里面。公民在签署委托书的时候,要办理公证,各个企业在签署委托书的时候要写清楚委托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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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诉问题解答如下, 【】律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
(1)甲方委托事项: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
(2)项中约定的代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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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更多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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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含哪些权限
[律师回复] 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含哪些权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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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标准划分类型和财产划分类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标准划分类型和财产划分类型是什么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1.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二、信托财产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在这种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比如委托人只说明金钱要用于贷款,但不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利率、期限,或要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规定有价证券的种类、形式。指定金钱信托又分为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和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把运用形式、范围相同的金钱汇总起来,共同进行投资,收益统一计算,最后按各项金钱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个委托人的金钱单独开立帐户,各项金钱运用,各项收益分别计算。
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二)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就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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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权限分为几种
代理权授与分为普通和特殊委任代理。普通代理仅限参与诉讼,不得擅自处分诉讼及实体权利。特殊代理则可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依授权处分诉讼及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或变更诉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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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遗嘱信托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第二种、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遗嘱信托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第二种、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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