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以后,还有什么事情可以做
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被解除该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能够恢复其正常的生活秩序及工作环境,无需再受取保候审所施加的各项限制。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此案件仍然可能存在进一步的程序推进。例如,公安机关或将继续进行相关调查;检察机构可能予以审查并提起诉讼;法院也可能对相关事宜进行审理与裁决。在此阶段,当事人有权获知案件的进展状况,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若最终案件得以撤诉或是判定为无罪,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自身声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可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但案件可能继续进展,包括公安调查、检方起诉和法院审理。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动态,配合司法程序。若案件撤诉或判无罪,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声誉和申请国家赔偿。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并不适当时,有权及时地进行撤销或变更。
”意味着,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均拥有对先前所采取之强制措施的决策进行修改或是废止的权利。
我们看待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其基于案件的具体发展状况,灵活且合理的调整。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确实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实用性。
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是变更的原因及表述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是涉及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然期满,亦应考虑撤销或变更;
第三,若发现此前的取保候审决策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应予变更或撤销;
此外,对于已遭逮捕的被告,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
以及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考虑其他因素后,实际已不具备社会危害风险;
另外,对于被逮捕者,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并同时适用附加罚金,而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亦或是已被逮捕的被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达其判刑期限;
甚至还有已被逮捕的被告,因为司法鉴定等问题导致诉讼未果,待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均宜视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范畴。
最后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保证人死亡、受伤直至其他失去保证能力之情形,在保证人名义上,保障义务的履行成为现实之难题,此时对取保候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或撤销。
此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后,倘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需要展开复议、复核的案件,或者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方决定不起诉并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也都须按照此原则加以处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能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是否可行以及何时能够实现,这主要受到事例的发展及其特定状况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获得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形式的协助调查规定,且在执行期届满后能凭收到的取保候审解令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便有望得以领回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若被取保候审者有任何违规行为发生,例如未经执行机构批准擅自离境其居住地所在城市、县城,或其地址、职业职位及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更未能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等现象,则极有可能导致部分甚至全部保证金被没收。总而言之,只要恪守相关法规,在事例终结之时,保证金必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退还,供当事人支配。
解除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可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但案件可能继续进展,包括公安调查、检方起诉和法院审理。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动态,配合司法程序。若案件撤诉或判无罪,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声誉和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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