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缓刑与假释的主要区别显而易见。缓刑主要针对那些因犯下拘役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所处情节以及悔过改恶的行为表现,设定一段特定的考察期限,暂时性的暂缓他们所在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如果罪犯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那么原先被判定的刑罚将会获得豁免执行。相对而言,假释则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完成了一定时期的刑罚执行之后,由于他们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可以附带条件地将他们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从适用对象的角度来看,缓刑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假释则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时间的角度来看,缓刑通常会在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宣布;而假释则需要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开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是对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暂缓执行,设考察期,期间无违规则刑罚豁免。假释则针对已服刑一定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罪犯,因表现良好而提前释放,附条件。二者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时间:缓刑多在判决时宣布,假释需服刑后适用。
二、缓刑和假释的撤销区别?
针对“撤销假释”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
“对于获得假释的罪犯,如果在此期间再度触犯新罪行的话,那么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并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对应的条款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在假释期间,若发现该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尚存在其他未处理之罪行,也需立即取消假释,然后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在假释期间,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却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同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状态,对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采取从严惩治措施。
”而关于缓刑的撤销事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在缓刑考验有效期内再次触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曾有过其他犯罪且未予判决者,则应撤销缓刑之宣告,对其近期所犯及刚刚发现的罪行进行处罚,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若是被宣告缓刑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者,也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其原判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和假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旨在对原判刑罚施以一种附加条件暂且不予执行的制度设计,然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制条款,否则将会面临原判刑罚被强制执行的惩戒。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能够严格遵循这些规定,那么原判刑罚将不会被执行。反之,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现任何违规行为,那么缓刑将会被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另一方面,假释制度则主要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达到一定年限之后,可以附带条件提前获得释放。然而,在假释期间,犯罪分子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可能导致假释被撤销,并重新收监执行尚未完成的刑罚。无论是缓刑还是假释,其法律后果均取决于考验期内的个人表现,这直接关系到最终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缓刑更注重对原判刑罚的延期执行,而假释则更倾向于提前有条件地释放罪犯。总的来说,这两种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缓刑是对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暂缓执行,设考察期,期间无违规则刑罚豁免。假释则针对已服刑一定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罪犯,因表现良好而提前释放,附条件。二者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时间:缓刑多在判决时宣布,假释需服刑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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