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欠债怎么处理好一些
关于夫妇离异之后所遗留的债务问题,其处理方式应当依据债务的本质属性及形成时间等多重因素进行具体判断。
如若债务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即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亦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此类共同债务通常涵盖了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予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然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并不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予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反之,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异夫妇的债务处理需综合考虑债务性质和形成时间。夫妻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方承担的债务。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愿,否则不属共有。
二、夫妻离婚后孩子归哪方
夫妇在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归属问题应依据具体情形来决定:
1、若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原则上将以母亲抚养为主导,但若有证据证实母亲离家出走或者身患重病无法照料自己以及存在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那么父亲也可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2、若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并且父母双方对此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交由法院进行裁决,力求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当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母方抚养的判决;
3、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考虑充分听取他们的个人意愿并尊重其选择,简而言之就是孩子们希望跟随谁生活,法院便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该位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夫妻离婚后还迁房怎么判
在正常的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在产权分配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处理。若是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那么根据当事人本身的意愿、财产分配规则以及特别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性这两类特定对象的权益等多种因素进行分割处理往往最为合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来决定这类房产应该如何分配: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即将房屋作为实物的形式直接分配给某一方;第二种是作价补偿,让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三种是通过变价分割的方法,即将房屋出售后再将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在离婚案中拆迁安置房被确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产在离婚时仍然属于该方所有。然而,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最终所作出的判决也是各具差异性的。
离异夫妇的债务处理需综合考虑债务性质和形成时间。夫妻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方承担的债务。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愿,否则不属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