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没批准是不是严重的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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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不通过,不一定说明事情很严重。这主要看各种因素,比如嫌疑人可能要吃的官司有多重,对社会有没有不良影响,还有个人有没有特殊情况。就算申请被拒绝了,也不代表案件一定严重,可能是因为案件复杂,或者嫌疑人有逃跑的风险。
取保候审没批准是不是严重的案件

一、取保候审没批准是不是严重的案件

未能通过取保候审申请并不必然表明该案情严重。决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满足可以实施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又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等等,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然而,这并不能直接反映出案件的严重程度。部分案件可能存在较高的复杂性,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阻碍侦查、逃避审判等潜在风险,这些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申请无法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未批准,不代表案情严重。其决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预期、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个人特殊情况等。即便申请被拒,也不直接反映案件严重性,可能因案件复杂或嫌疑人潜逃风险。

二、取保候审不批捕是否意味不用判刑

在完成取保候审之后,不批准逮捕并非意味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人违反取保候审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则将面临重新逮捕的风险,且很容易受到有罪判决。

关于是否会继续被指控有罪并实际接受处罚,这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相关,需依情况加以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制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着整个案件的结束或未来不会面对刑事指控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

取保候审的时限自相关执法机构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予以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所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应当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作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必须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至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手中,并要求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执行机关方能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

取保候审未批准,不代表案情严重。其决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预期、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个人特殊情况等。即便申请被拒,也不直接反映案件严重性,可能因案件复杂或嫌疑人潜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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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取保候审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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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
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取保候审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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