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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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无力还债时,我们要调查其隐匿财产并依法追讨。同时,密切关注其经济状况,一旦有新收益,马上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继续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
债务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一、债务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在面临债务人无财力进行执行的困境之际,情况显然更为棘手,然而仍然有若干策略及措施值得我们去探索与实践。

首先,必须对债务人可能隐藏或转让已有财富的事实展开深入调査。若果真存在此类情形,那么就应诉诸法律手段追讨这些资产。

其次,要紧密关注债务人未来的经济动态变化,一旦有任何新产生的财产收益出现,便应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执行措施之后,倘若被执行人依然无法清偿债务,则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形式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面对债务人无力执行的情况,需调查其可能隐藏的财产并依法追讨。同时,密切关注其经济状况,一旦有新收益,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继续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

二、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怎么处理

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及时偿还借款之情况下,可考虑与其进行谈判议定分次还款计划。

另外,若贷款期限内存在担保人,债权人亦有权要求该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其应负的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然而,若未有任何担保措施或担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职责时,债权人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欠款

待法院对此案依法付诸判决且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没有钱还怎么办

当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无能力偿付债务的困境时,可以采取以下若干策略。首先,建议您与债务人进行深入协商,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清偿债务。其次,为了能够确保有效追索债权,您需要对债务人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例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假如在此过程中发现了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请及时向审理此案件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此外,您还有权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实现对其进行经济活动方面的制约和约束作用,比如限制奢侈品购买等行为。对于那些提供过担保的债务,您同样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最后,如果债务人有意逃避债务,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追究其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实施上述任何行动之前,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面对债务人无力执行的情况,需调查其可能隐藏的财产并依法追讨。同时,密切关注其经济状况,一旦有新收益,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继续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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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债务,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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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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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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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怎么查找债务人转移财产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债务人的财产查找方法如下:
1、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2、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3、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了怎么办
1、提起撤销权之诉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3、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4、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如何应对债务人转移财产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注意什么
1、必须向法院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3、撤销权人只能要求确认债务人
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不能直接请求受偿。民法理论上认为,撤销权旨在保护全部债权人之利益,撤销权行使后发生的返还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撤销权实现的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人要获得清偿,必须另行向债务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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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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