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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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无法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或放弃继承,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相等,但是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有抚养义务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一、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法定继承领域,首要且合法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法律认可的配偶、直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父母;而后备的、无法进行直接继承的候选人则是包括堂表兄妹在内的旁系亲属,以及祖(外)父母。自继承程序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排在其后的第二线继承人将无权参与继承;如果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席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关于每一个继承人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其所占有的份额应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最后,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中,首选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次选为旁系亲属及祖父母。继承权先由首选继承人行使,次选继承人无权参与。若首选继承人缺位或放弃,次选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同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相等,但特殊困难者应得适当照顾,抚养责任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

二、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老版和新版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排序事宜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依次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中,子女涵盖了婚姻所生的子女、非婚姻所生的子女、养育之恩的子女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罗生育之恩的亲生父亲母亲、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和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则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当继承权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人可继承遗产,那么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承接。然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们在继承遗产时应平均享有权益,除非针对那些在日常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所传承的财产时,应对其加以照顾性分配。同时,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能履行抚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不分或少分之处。

在法定继承中,首选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次选为旁系亲属及祖父母。继承权先由首选继承人行使,次选继承人无权参与。若首选继承人缺位或放弃,次选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同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相等,但特殊困难者应得适当照顾,抚养责任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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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如何分配遗产: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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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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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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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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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产分配: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7、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0、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纠纷的解决: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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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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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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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六万元应该先扣除丧葬费用,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最后按比例或者协商分配。
④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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