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犯罪的起诉次数并不存在着任何固定的规章制度。该因素将主要受到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及其相关证据资料的丰富程度所影响。通常而言,假如首次提出的控诉因为缺乏足够的确凿证据或者由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缘由而无法得以定罪,那么在通过搜集到更多的新证据或者对案件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处理之后,有可能会再次发起诉讼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多次发起诉讼并非是常见的情况,司法机构将会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且掌握了充足的证据之后,审慎地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以及诉讼的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犯罪的起诉次数无固定规定,取决于案件特殊性和证据丰富度。若初次控诉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定罪,搜集新证据后或可再次起诉。但多次起诉不常见,司法机构会慎重决定诉讼启动和次数,确保证据充足。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这一刑法范畴,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由于罪名所侵害的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所有的资金使用权及其衍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即是这些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及收益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此罪行表现为行为者采取非法手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出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数额,同时,这种挪用行为持续时间通常要超过法定三个月的限制;
最后,在犯罪主体的限定上,本罪明确要求为特殊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工或雇员才符合此类犯罪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了职务权限进行操作,才能满足该罪名的主观认定标准。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广州怎么处理
广州市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审判程序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通过职权便利,将本应用于单位经营活动的资金擅自挪为已用、或私自借贷他人,以达到个人财富积累或其他目的之行为。对于此类事件的审判量刑因素主要包括涉案金额大小以及资金的实际用途。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逾期未还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然逾期未满3个月,但是涉案金额数目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亦或是被用于非法勾当的,都会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而在广州市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通常会全方位地审视每桩事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涉案金额的多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乃至被告人是否主动退还赃款、真诚悔过的态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人能够积极偿还挪用款项并坦白认错,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减轻其刑责的重要依据。然而,倘若被告人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并且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他将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挪用资金犯罪的起诉次数无固定规定,取决于案件特殊性和证据丰富度。若初次控诉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定罪,搜集新证据后或可再次起诉。但多次起诉不常见,司法机构会慎重决定诉讼启动和次数,确保证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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