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告诫您,取保候审并不属于所谓的“案底”范畴。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诉讼参与主体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已被捕但需转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为了避免其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进而确保他们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违反相关规定,保持联络畅通,同时也不对其进行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只有当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之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然而,在取保候审阶段,案件尚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对于某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最终结果还没有得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提醒您,取保候审非“案底”。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措施,用于确保嫌疑人或被告配合调查,不逃避司法程序。只有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才会留下案底。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尚未定罪,结果未明。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怎么确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在一千元人民币。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应全面深入地研究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结合被申请取保候审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案情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轻重程度,再加上被申请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的时间算拘役时间吗
取保候审期间并不被视为拘役期限的计入期间。取保候审系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拘役则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拘役是针对犯罪人员进行短期性的人身自由剥夺,同时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区域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事处罚手段。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进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才予释放或暂时解除其拘留状态。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未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汇报;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等。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期限无法直接抵扣拘役的期限。
提醒您,取保候审非“案底”。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措施,用于确保嫌疑人或被告配合调查,不逃避司法程序。只有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才会留下案底。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尚未定罪,结果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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