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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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公有制组织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收受财物、谋求利益,以及财物价值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和证人证言等,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怎么判定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一、怎么判定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他人利益最大化,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决,需全面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通过行使其在单位内部的权力或借助与其职务密切相关的优势条件;

再次,行为人需实际收取财物,包括主动索取及非法收取两种方式;

最后,行为人需为他人谋求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已实际取得,抑或是仅有承诺或正在筹划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此外,所收取的财物价值需达到一定规模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各类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受贿罪指员工利用职务索要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金额达标的行为。裁决需考虑: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收受财物、谋求利益,以及财物价值。法院将综合证据,如书面、实物和证人证言。

二、怎么判定非法转包

在建筑行业中,当承包商经过发包方同意后,可以不经发包方额外授权,将其庞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以盈利为宗旨,全权交付给他人运作;

或者将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完全分解并以分包的名义分成数个部分,分别以此进行项目交付、由不同的单位进行实质性的工程实施。

然而,在此过程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承包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日常管理、质量控制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责任。

就此现象,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明确定义,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所有承包的建筑工程整体转包给他人,同时也禁止他们将全部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一步细化,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交给其他人接手。

显然,这种行为被视为违法,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被称为“转包”。

判断是否存在转包行为时,应当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必须是独立运营、互无上下级关系的两方利益主体;

其次,尽管转包人对转承包人有监管作用,但两者之间并不具备隶属性;

最后,即便是承包商将所有建设工程工作转让给了第三者,只要其仅仅是将自身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部分转移或分割,便应该理解成是“非法分包”,而非“转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怎么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想要以最少的证据更好地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的因素。

首先,被告对所持有的毒品有清晰的认识(即明明知道的情况下)是重中之重。

其次,被告持有毒品的数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这其中包括了不同类型毒品的具体数量要求,这些都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再次,被告仅仅是持有毒品,并没有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能够通过嫌疑人的供词、证人的证言以及物证等多种途径的证据来证实被告确实是明知故犯并且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就可以将其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嫌疑人无法解释被查获的毒品的合法来源和用途时,也会被视为非法持有。

总的来说,要想准确地判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全面考虑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因素以及相关的证据。

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受贿罪指员工利用职务索要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金额达标的行为。裁决需考虑: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收受财物、谋求利益,以及财物价值。法院将综合证据,如书面、实物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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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故意方面,行为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突出地表现在具有利用职权谋利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各共犯也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贯通性的犯罪故意,才使得各共犯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共同一致的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其妻吴某事先多合谋,而后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各种利益,的。因此,黄某与其妻吴某之间,在的共同故意方面,是具有贯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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