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不算考验期
在正式解读中,我们需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不算作考验期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主要任务在于确保刑罚诉讼过程的流畅推进,同时确保涉嫌犯罪者或被告的基本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享受此项权利的同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提交相应的报告等等。
然而,这些要求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考验期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正式解读中,应明确:取保候审非考验期部分。它是刑事司法程序,旨在保障刑罚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取保人权益。被取保人需遵守法律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城,变更住址等工作信息需及时报告。这些规定与考验期性质不同。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算刑期呢
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对于已经逮捕或是在逮捕之后需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逃逸,相关的司法机构如公安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会根据法令规定,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要收取保证书,以此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按时出席诉讼程序,并且不对其实施关押或暂时取消对他们的关押。
这个过程就被称之为取保候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只是一种强制性的替代措施,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并不计入刑期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最长多久结束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严格限制于十二个月内。在此期间,被采取此项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同未获得并经贯彻实施机关的许可便禁止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到案;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办案机关认为不应再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若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将其转为监视居住、逮捕等,也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正式解读中,应明确:取保候审非考验期部分。它是刑事司法程序,旨在保障刑罚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取保人权益。被取保人需遵守法律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城,变更住址等工作信息需及时报告。这些规定与考验期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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