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犯罪之共犯形式,系由两个或多人联手故意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所构成。这其中包括多人谋定策略、明确分工合作,有的负责诱拐孩子们,有的负责联络潜在的顾客,还有的负责转移孩子们等等。在这类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各个涉案人员的行为应互相协调,彼此呼应,形成一个个有机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共同为拐卖儿童这一滥害无辜的罪行付出代价。所有的共同犯罪者都必须明白,他们自身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即拐卖儿童,并且他们在内心深处渴望或容忍这种极端恶劣的恶果继续发生;在实践层面上,他们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拐卖儿童犯罪过程中任何环节的支持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拐卖儿童共犯涉及多人故意合作,分工诱拐、联络买家、转移孩子等,形成犯罪整体。共犯必须认识到自身参与的严重罪行,并容忍恶劣后果。他们支持拐卖各环节,共同为罪行负责。
二、拐卖儿童罪追诉期已过怎么办
遗弃儿童一旦超过追诉时效,并不意味着犯罪行径得以逃脱。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有效期已经过期。
若受害者在追诉期间内提出刑事检举揭发,人民法院、地方检察院以及国家公安机构有义务立即展开调查处理,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其所涉及的主要犯罪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所谓拐卖儿童,具体而言,就是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欺骗、劫持、购买、出售、接纳入侵或中途转移等方式拐骗儿童。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均造成极大伤害。
当儿童被偷偷买入,就等于落入了罪犯的掌控之中,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去向,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同时,罪犯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贩售,完全忽视了儿童作为人应有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拐卖儿童共犯涉及多人故意合作,分工诱拐、联络买家、转移孩子等,形成犯罪整体。共犯必须认识到自身参与的严重罪行,并容忍恶劣后果。他们支持拐卖各环节,共同为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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