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一般几天
关于取保候审期满之后的处置流程和时限,并无统一且明确的制度所规制。通常情况下,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行将结束之际,执行机关需要在期限届满十五天之前书面告知上级决定机关,同时等待相关领导部门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修改强制措施的决策。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禀报之后,决定机关需要在七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若决定结束取保候审,则应第一时间通知执行机关。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关于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我国尚无明确统一规定。一般而言,在取保候审期限临近结束时,执行机关需在到期前15天向上级决定机关书面报告,等待领导部门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强制措施。决定机关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立即通知执行机关,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都有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从公安机关开始。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不过要注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职责,法律规定应当主要由公安机关来履行。
在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如派出所,通常会设有相关机构,并且它们也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组织保持着紧密的关系,这样的话,就方便了对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人们进行妥善的监督和管理。
至于具体到什么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呢?这得根据团伙抢劫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满足了条件,自然是可以考虑并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关于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我国尚无明确统一规定。一般而言,在取保候审期限临近结束时,执行机关需在到期前15天向上级决定机关书面报告,等待领导部门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强制措施。决定机关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立即通知执行机关,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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