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十种情形是什么
论及危害性驾驶犯罪的具体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四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为追逐竟驶并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行为。例如在公路上以超出法定时速的速度驾车、频繁变更车道、恶意左右转向等具有潜在风险的举动;
其次,当涉及到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特定标准的情况被视为醉酒驾驶;
第三个例子是,在从事校车业务亦或是负责运输乘客的工作中,存在严重超过核定乘员承载量,或者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现象;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也属于危害性驾驶犯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及危害性驾驶犯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造成恶劣影响,如超速、频繁变道、危险驾驶等;二是醉酒驾驶,即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三是校车或营运车辆超载或超速,严重违反规定;四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这些行为均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关于该罪行的主观层面,主要表现在其故意性质。
换言之,须明确知道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求竞驶等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而对此抱以期待甚至纵容的态度。
其次,就客观方面而言,以下任一行为都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条件: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人;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输送服务的人员,其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严重超过规定行驶速度;
以及(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实施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再次,从该罪的主体来看,应为一般的自然人。
即,所有年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被认定为此类型犯罪的主体。
最后,正如交通肇事罪所揭示的那样,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交通运输安全。
此处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这一特定领域,不包含航空、铁路运输或水路交通运输在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算不算犯罪行为
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被视为犯罪之举。这种行为涵盖了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在道路上擅自驾驶机动车进行竞速比赛,情节严重者;或者是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再比如,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同时还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另外,如果故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危害程度足以危及广大公共安全,这些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范畴,一经法院判决认定有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包括拘役以及罚金。而这种罪行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公共交通的畅通与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必要的威胁。一旦触犯此罪,不仅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的职业生涯、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会带来深远且不良的影响。
论及危害性驾驶犯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造成恶劣影响,如超速、频繁变道、危险驾驶等;二是醉酒驾驶,即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三是校车或营运车辆超载或超速,严重违反规定;四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这些行为均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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