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面吗
刑事拘留惯常于在看守所实施。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机关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看守所则是专门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在看守所内,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将接受相应的管理与监督,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通常在看守所执行,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中采取的临时剥夺嫌疑人自由的措施。看守所羁押被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权利与义务依法明确。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怎么计算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准确的做法是从拘留证上所标注的日期开始算起,把这一天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点。
而这个日期也将作为之后判决时用于计算折抵刑期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设定为14天,但最长也不会超过37天。
具体规定如下:
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个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第三天之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面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遵循特定的程序流程运行。首先,律师需向负责此事例处理的执法机构递交由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介绍信以及律师职业证书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以办理适当的会面手续。经过执法机构的审核许可,律师便可以依照预先约定的日期与时间前往关押现场会见被拘留者。在会见期间,看守所会对律师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且对整个会面过程实施严密的监测。同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严禁传递任何违反规定或者法律禁止的物品,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事例的合法调查。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在事例调查阶段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获得调查机关的批准许可方能成行。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环节,律师与其被拘留的当事人之间的会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刑事拘留通常在看守所执行,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中采取的临时剥夺嫌疑人自由的措施。看守所羁押被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权利与义务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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