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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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者被拘留不必立即报告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是指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需要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逮捕批准,如果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到四天。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

一、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检察院吗

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嫌犯罪之人被刑事拘留并非必须向检察机关报告。所谓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进行直接管理,且在进行侦查过程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当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者被拘留不必立即报告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指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中遇法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通常,公安需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逮捕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是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确切地说,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以日为计算单位,并且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次日才开始计算。

换句话说,被执行拘留的那一天并不计入拘留期之内,而是自次日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期间的起始日期以及期间的最后一日均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从期间的次日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刑事拘留多少天被判刑

刑事拘留系一种短期内实施的紧迫性强制手段,并非定罪量刑所必需的程序环节。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为14日;然而,对于四处逃窜、屡次犯案或者协同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最长可延伸至37天。然而,关于判刑时间的确定,却难以一概而论,这受到诸如事例纷繁复杂程度、证据搜集状况、诉讼程序推进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工作、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再到法院进行审理判决,整个过程往往需要数个月乃至更久的时间。在此期间,倘若证据确凿且事实清晰明确,则事例将依法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做出最终裁决。

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者被拘留不必立即报告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指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中遇法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通常,公安需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逮捕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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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检察院必须批捕吗?
刑事案件报检察院是不一定会被批捕的,批捕也是需要有条件才能进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来负责、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即在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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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人员拘留后送检察院是必须的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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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必须羁押吗?
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并不一定必须要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羁押37天后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充足,就会批准逮捕。如果不予批捕,羁押37天后(也有可能提前)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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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后多少天,公安必须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律师回复]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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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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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必须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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